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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省科技厅制定了《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促进科学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省创中心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一)综合类省创中心围绕建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等重大使命,通过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创新发展,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支撑创新型省份(市、县)建设、提升产业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区域科技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二)领域类省创中心围绕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制造业振兴升级、数字化的经济等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布局,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起的产业建链,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重点产业领域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省创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建设、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针对不相同的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一样的组建模式,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不断的提高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二)研究省创中心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省创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批准省创中心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省创中心的考核、评估评价、检查等,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简称“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省创中心的培育、推进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省创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三)对省创中心的建设运行做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省创中心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四)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省创中心开展年度报告、考核、评估评价等工作。

  (一)制定省创中心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并提供对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省创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任命省创中心主任,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和省科技厅备案。

  (三)统筹推进所属省创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省创中心进行考核、评估评价和检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省创中心名称、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意见,并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八条综合类省创中心围绕全省发展的策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坚持“少而精”原则,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来进行统筹布局建设。组建程序为:相关市政府或市政府与省直有关部门联动培育组建,形成建设方案,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建设。

  (二)建设主体由相关市政府或市政府与省直有关部门联动共同建设,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力量参与建设。

  (三)聚焦区域重大需求,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四)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

  (五)省创中心本部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在所推荐市域内注册登记,有相应稳定研发经费保障,建立相应的管理运行机制。

  (一)省科技厅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重大决策部署和战略发展需求,发布建设通知。

  (三)建设申请材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并且开展专家评审论证。

  (四)省科技厅对评审论证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准建设通知。

  (一)建设布局与省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长远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省产业与技术创新支持方向。

  (二)依托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该领域的科学技术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原则上不超过3家单位。第一依托单位须在山西注册,牵头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任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生获得应用的创新成果,其研发人员、科研条件、研发成果等应占所申请省创中心总量的50%以上。第一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有高校共建;第一依托单位为非企业的,须拥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或博士学位授予点,须有企业共建。鼓励产学研用融通发展,全部依托单位签署共建协议,健全合作机制,开展实质性合作建设。

  (三)省创中心主任应在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军地位,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含)以上科技奖励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强,同行认可度高,学风作风优良,全职全时在省创中心工作,人事关系须在依托单位。人才队伍年龄结构符合常理、专业布局优化、评价激励有力,固定人员不少于50人。本中心固定人员须为依托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省内其他几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其分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创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担任固定人员。

  (四)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或依托单位内设独立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管理运行制度健全,拥有非常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独立集中的科研场地和充足的经费保障。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施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共享;近3年研发总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五)严格遵守学风作风建设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情况。

  第十三条不能完全满足建设要求,但在某领域创新优势突出或发展急需,可按程序列为省创中心的筹建对象。

  第十四条省创中心实行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管委会、董事会)由依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制定省创中心章程、制定建设运行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规划、对建设运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省创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任务如下: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具有相对自主权,为省创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和发展目标实现负责。

  第十六条省创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省创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具备极其重大学术技术影响力的专家担任,人数不低于9人,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省创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建立完整人员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人才团队建设。

  第十八条省创中心应逐渐完备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应纳入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九条省创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省创中心应充分的利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优势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依规定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十一条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引导省创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产金额来源渠道,经费设立专账、独立核算。

  第二十二条省创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省创中心名称。

  第二十三条省创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依托单位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省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是政策支持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省创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创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档次,优秀比例不超过20%,合理确定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比例。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对省创中心的整体建设与运作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档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省创中心资格。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后续考核评价评估;未完成整改的,撤销省创中心资格。存在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提供虚假材料、干扰考核评估工作等情况的,评估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等有关文件,对合乎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省创中心,给予政策支持。

  (二)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支持省创中心牵头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0〕6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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